Principle of Transparency,
关贸总协定第10条“贸易
规章的公布与
执行”中规定:包括双边
国际贸易协议在内的所有
海关管理的“
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
司法判例与
行政裁决,均应迅速公布”;“任何缔约方采取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执行”。这就是“透明原则”。对此,有个格言说,“一旦光芒照射到,问题就会消失。”在WTO体制的许多协议条款都规定:各成员方对本国执行WTO规则方面有何政策变动,出台什么新规定新措施都要“通知”WTO机构,把“通知”列为各成员方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法律
义务。有些协议或条款都专门列有“透明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3条,《
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63条,都规定了与GATT第10条内容相同的透明原则。透明原则是WTO管理机构监督和各成员方之间相互监督条约的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