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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事制度

摘要

Consular Institution,指国家间派遣领事行使特定官方职务的制度。历史上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已存在领事制度的萌芽。在中世纪,由于地中海城市与东方国际贸易发展,近代领事制度逐渐形成。中世纪后期,在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的商业城镇中,外国商人常在同行中选举仲裁领事”或“商人领事”仲裁商务争议。15世纪,西欧一些国家和西亚已派有不少领事。到16世纪,领事逐渐改由国家派任,享有对本国侨民的民事、刑事管辖权。在17和18世纪,领事职权曾一度缩小。19世纪时,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领事制度得到重视和进一步发展,有关领事的通商航海条约和领事条约以及国内法律日益增多,西方列强利用领事制度作为争夺市场和向外扩张的工具,在远东特别是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被取消。中国向外派遣领事,最初规定于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首任领事是1877年派驻新加坡的总领事。领事制度的法律依据为:(1)国际习惯法;(2)大量的双边通商条约和领事专约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3)各国的国内法和国内实践。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关于领事制度的一个全面的一般性国际公约,于1976年生效,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根据该公约,领事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事职务的行使;(2)领馆的设立和领事的委派与接受;(3)领事职务及其终了;(4)领事的特权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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