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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要求共同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

摘要

委托人要求共同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依《合同法》第40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若共同受托的受托人中的其中一人未经受托人的同意擅自处理委托事务的,则因其对自己的单独行为承担责任,其他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如果当事人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受托人负按份责任,在某受托人擅自单独处理委托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时,则应依其约定。《合同法》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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