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求受托人
交付财产和转移
权利:《
合同法》第404条,因受托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当事人未约定转交时间的,经委托人
催告仍未在合理
期限内交付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
责任。受托人擅自
使用属于委托人财物的,应当自使用时起支付利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从
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应当将其移交给委托人。依《
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
代理关系,委托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
选择权。《合同法》第403、40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