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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交付财产和转移权利

摘要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交付财产和转移权利:《合同法》第404条,因受托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当事人未约定转交时间的,经委托人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受托人应负给付迟延的责任。受托人擅自使用属于委托人财物的,应当自使用时起支付利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从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应当将其移交给委托人。依《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委托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合同法》第403、4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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