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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摘要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是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合同法》第397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未特别委托受托人,应为概括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不论是委托人特别委托还是概括委托,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均不能超出受托的事务范围。受托人超越权限处理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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