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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忠诚勤勉的权利

摘要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忠诚勤勉的权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物中应忠诚于委托人,忠诚的处理委托事务,为委托人的利益计算,而不得利用委托人的地位为自己谋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今其所能完成事务的处理并在处理过程中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说来,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尽如同处理自己事物相同的注意义务,受托人违反忠诚义务,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依该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不论其是否有过错和有何种程度的过错,均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4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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