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合理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合理处分委托物的权利

摘要

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合理处分委托物的权利:《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解释如下;这既是行纪人权利,也为行纪人义务。因为行纪人上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在处理委托人的事务过程中应选择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式,在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行纪人有义务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下可按委托人的指示处分该物,在不能和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行纪人应与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样的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及时作出合理处置,以免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行纪人处分是否合理,应以行纪人处分该委托物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行纪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或者将腐烂、变质,而怠慢于通知委托人,又不采取必要措施作出合理处置的,对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扩大损失,行纪人应负赔偿责任,行纪人未对出卖或购入的委托物按照规定检验,或者虽经检验而未对委托物瑕疵提出异议的,行纪人对委托人的瑕疵或者损失、灭失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17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委托人要求研究开发人合理使用经费的权利下一篇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履行保管义务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