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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履行保管义务的权利

摘要

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履行保管义务权利:《合同法》第416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解释如下:行纪人占有代委托人买出或者买入的委托物的,负有保管的义务,由于行纪人的行纪行为是有偿的,因此行纪人对委托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因行纪人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损毁的,行纪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行纪人证明自己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则行纪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委托人指示行纪人为保管的委托物办理保险,行纪人未予办理保险,则因行纪人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应对委托物意外损毁、灭失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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