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履行保管
义务的
权利:《
合同法》第416条规定,行纪人
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解释如下:行纪人占有代委托人买出或者买入的委托物的,负有保管的义务,由于行纪人的行纪
行为是有偿的,因此行纪人对委托物应当尽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因行纪人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损毁的,行纪人应负赔偿
责任。若行纪人
证明自己尽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则行纪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委托人指示行纪人为保管的委托物办理
保险,行纪人未予办理保险,则因行纪人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应对委托物意外损毁、
灭失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