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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缴税款通知书

摘要

   税务机关督促逾期尚未缴税的纳税人按照限定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文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税或者解缴税款,但是最长期限为15日。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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