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法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指居住国按本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汇总计算其应纳税款,但答应其将因境外所得而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其计算公式为:
跨国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一答应抵免的已缴来源国税款=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
抵免法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非凡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所谓直接抵免,是相对于间接抵免而言的,其含意是答应直接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来源国交纳的。
直接抵免的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可以全额直接地充抵本国税收(称全额抵免),可能的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收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称限额抵免)。
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
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它与母公司不是统一核算的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可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所以,这种抵免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承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 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母公司应纳所得税额 = (母公司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 外国税收抵免额
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 = 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实得股息 + 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
该项股息已纳外国所得税额 = 外国子公司所得税额×(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实得股息/外国子公司税后利润)
外国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属于母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所得按照本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各国对抵免限额的确定具体做法不同。
有的采取分项计算抵免限额,即按税率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计算限额;
有的采用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应视属于向哪个国家缴纳的税款,就分别以从哪个国家取得的所得计算抵免限额;
有的采取综合计算抵免限额,即综合所有各非居住国(或非国籍国)的所得,给予盈亏相抵,汇总计算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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