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系统按行政区划共设3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区、旗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局以下设税务所(分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治理体制,地方税务局系统在业务上受国家税务总局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由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任免。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治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政府组织法办理。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治理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