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缴销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
1、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造具清册,申请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情形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统一实行发票换版时,原来的发票在使用到期以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集中送税务机关缴销。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治理和发票治理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1、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治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具体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3、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治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