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应该申报出生登记,超过一个月条例中没有明确要进行罚款。具体申报程序是这样的:
1、新生婴儿在30日内向婴儿父母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所需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身份证明
(3)《居民户口簿》
(4)当地居委会开具的证明
办理程序是前往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2、对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婴儿,办理入户,可凭
(1)本人申请(说明理由);
(2)乡(镇)、街道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
(3)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4)责任区民警的调查核实报告;
(5)父母身份证明;
(6)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是:(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
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3、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身份证明;
(5)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是前往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