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允许
辩护律师和其他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文书、技术性
鉴定资料的
权力: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向
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查
起诉部门应当要求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
诉讼委托关系的
证明材料。 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日内择定办理日期,
告知申请人。 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在文书室内进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3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