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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

摘要

出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是隐名合伙人主要义务,也是出名合伙人的主要权利,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事物,也可以是资金,但不能上劳务和信用,因为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人营业,对外也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出名合伙人可随时要求隐名合伙人交付出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仅仅以约定的数额为限,其并无增加出资和补充出资的责任。隐名合伙人对其出资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隐名合伙人不按照合同的规定的出资或者出资不符合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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