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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通知的权利

摘要

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通知的权利: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应及时通知出租人的情况时,承租人有及时通知的义务,承租人的这一义务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须出现应为通知的事项,通知事项指(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之必要 ;(2)、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因出租人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能够及时采取救济措施。(3)、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2、须为出租人不知的事项。在出现承租人应为通知的事项时,只有在出租人不知该事项的情形下,承租人才负有通知的义务,若出租人以知出现,则承租人不负通知的义务。出租人是否为已知,应由承租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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