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人要求保管人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仓储物的
权利:保管人应当按照
合同的约定,接受和验收存货人
交付存储的仓储物。保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 的时间、品名、数量接受仓储物入库的,应承担
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 的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
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入库仓储物的验收,包括实物验查和样本验查,仓储物有包装的验收时应以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保管人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
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的,应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双方交接货物中保管人验收发现问题的,存货人为同一城镇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外埠或本埠港、站、机场、邮局到货的,依
诚实信用原则,保管人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内通知人处理;暂存
期间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存货人负担,仓储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
条件,此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第一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魏振瀛 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