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定作人对承揽人监督、检验的权利

  定作人对承揽人监督、检验的权利

摘要

定作人承揽人监督、检验的权利:《合同法》第206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解释如下:承揽人应当如实的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对工作所作的指示,提出的技术的变更,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指示,改进自己的工作,但是 定作人的监督应以必要为限,合同中规定监督、检验方法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的进行,合同未约定的应按照工作性质进行监督,需要指出的是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监督和检验不得妨碍定作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妨碍承揽人的工作,或者定作人指示错误的,或者定作人中途变更设计图纸或者对工作的要求,因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06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存货人要求保管人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仓储物的权利下一篇定作人按约定要求承揽人提供原料或接受、保管其提供的材料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