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对
承揽人监督、检验的
权利:《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
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解释如下:承揽人应当如实的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对工作所作的指示,提出的技术的变更,承揽人应当接受定作人指示,改进自己的工作,但是 定作人的监督应以必要为限,
合同中规定监督、检验方法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的进行,合同未约定的应按照工作性质进行监督,需要指出的是定作人对承揽人的监督和检验不得妨碍定作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妨碍承揽人的工作,或者定作人指示
错误的,或者定作人中途变更设计图纸或者对工作的要求,因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负赔偿
责任。《合同法》第2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