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按约定要求
承揽人提供原料或接受、保管其提供的材料的
权利:(1)、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义务也是定作人的权利。根据《
合同法》第256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而依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应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也应由承揽人提供材料;(2)、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检验定作人
交付的材料。承揽人经验收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定作人提供的承揽工作物的基础又叫工作基底,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同时《合同法》第265条,承揽人
使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有保管的义务,因其保管不善造成定作人交付材料损毁、
灭失的,承揽人应负担
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