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ufacturer on Order,指
承揽合同中要求
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接受其工
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除一般的
行为能力要求外,
法律对定作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定作人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
法人。定作人的主要
义务是:(1)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给承揽人。(2)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包括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或技术时因材料或技术出现
瑕疵而须承担的瑕疵去除义务,如更换、补齐或其他补救措施。(3)定作人因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或
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义务。法律一般赋予定作人有任意的
合同解除权和变更权,但行使此种
权利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负
损害赔偿义务。(4)承揽人
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负验收义务。(5)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其他费用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
法定抵押权或
留置权,定作人由此成为法定的抵押人或
留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