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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摘要

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解释如下:承揽人对工作成果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应当保证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揽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1)、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2)、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合同法》第2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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