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管理法和产品责任法的统一体,其特点是:
⑴ 治理综合化。
我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动员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等上下内外一切力量,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⑵ 管理系统化。
从产品生产起始,至产品运输、保管、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努力保证产品质量,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
⑶ 功能社会化。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要明确产品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协调结合起来。
(一)立法宗旨
《产品质量法》第1条开宗明义,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是:
1.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2.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3.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适用范围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的产品范围、活动范围和地域范围。
1.适用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建筑物,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产品投资大,建筑工期长,有特殊的质量要求,难与经过加工、制作的工业产品共同进行规范,需要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建筑法》是调整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
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的,适用本法规定。
2.适用的活动范围。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是对产品经营活动范围的规定。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一般包括生产、运输、保管、仓储、销售等几个环节,《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其中的生产和销售环节,因为这两个环节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与消费者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产品质量法》调整发生在运输、保管、仓储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仅限于运输人、保管人、仓储人故意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对这些行为要给予行政处罚。另外,《产品质量法》也调整经营性服务环节的产品质量问题。
3.适用的地域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对适用的地域范围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如设立在国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独资企业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适用本法,应当适用所在国的法律。
4.特殊产品的法律适用。
本法所称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特殊产品,而这些特殊产品如果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调整,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产品质量法》与这些特别法有不同规定的,应该分别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