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未按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从而在事实上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关系。
这个定义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是: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其他主体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执行。
(二) 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劳动关系的性质上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提供的劳动报酬具有按劳分配性质。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与民事雇佣关系有很大区别,而民事雇佣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或缔结形式是口头协议。尽管此口头协议瑕疵较多,但双方基本上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对用人单位所采取的暴力强制手段以及诸如拘留、禁闭等强迫劳动者劳动所形成的非法劳动关系不属本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
一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合同;
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订合同,但劳动关系仍在延续;
三是劳动者下岗后,保留原有劳动关系而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四是其他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