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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式联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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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编辑本段


多式联运合同/混合运输合同,指由托运人或旅客和第一承运人订立合同,通过一次交付费用,使用同一运送凭证,用两种以上相衔接的交通工具将货物或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联运合同,有两种方式:①单式联运合同/“连续运输”/“相继运输”,即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进行的联运合同。②多式联运合同,即承运人以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所进行的联运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编辑本段


1.多种运输方式履行合同。即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互相衔接的运输工具将同一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并收取全程运输费用的合同。
2.托运人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虽为二人以上,但各承运人只能作为一个整体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只需一次交费,承运人只须签发一份运单。
3.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三、多式联运当事人的责任编辑本段


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后,即成为承运人。他所承担的义务与一般运输合同基本相同。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统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货运合同关于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规定承担责任。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1].  律师在线咨询   http://www.fab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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