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
失踪。即受宣告
自然人离开
住所或
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
状态。
2.失踪达到
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
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
人身关系或
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
配偶、
近亲属、
债权人、
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
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