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的效果
(一)意思表示的拘束力
意思表示的拘束力,亦即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意思表示一旦成立,表意人须受其约束,非依
法律,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的
法律效力。意思表示
作成后,将要影响表意人、相对人或
第三人的利益。如表意人作成订立
合同的
要约,相对人即产生
承诺权,表意人抛弃某物的
所有权,他人
占有该物即不构成非法占有或者
不当得利行为。再则,对于已作成的意思表示,表意人可否撤回或者
撤销,也事关表意人本身以及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二)意思表示拘束力的发生
意思表示拘束力自何时发生,事关表意人对于
撤销权的行使
期间(即该期间
始期与
终期的确定),以及相对人的
信赖利益,同时关涉非对话意思表示传达途中遗失或者迟到
风险的负担。
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
合同法第16、23条等就合同意思表示成立的时间做了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