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
民事行为指欠缺
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
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法律约束力。其含义是:(1)
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
法院或
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
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
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或其他
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
侵权、不当得利等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易言之,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
意思表示无效,而不是该行为完全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