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由于它们反映的阶级意志不同,存在着本质的差别。但是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既表现为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也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法存在历史的连续性、继承性,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吸取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所需要的某些因素。
法的继承性表现为多种形式:
(1)有的表现在法的规则方面,如
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法的规则,如交通、环境保护、资源、人口、水利、卫生等方面的法的规则,是无论哪个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都必须有的。又如反映商品经济、
民主政治的一般规律的法的规则,只要实行商品经济、
民主政治,无论是
社会主义法还是
资本主义法都有一些共通的规则。
(2)有的表现在法律实践方面,如
大陆法系的纠问制的审判制度,英美
法系的对抗制的审判制度,中国、日本等
国家的
调解制,都有着长久的历史,虽然这些国家的社会形态几百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在当代,它们仍然是这些
国家法律实践的特色。
(3)有的表现在
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方面,在法律技术、概念、术语、范畴等方面新的法律制度沿用旧的法律制度情况比比皆是,而人们对待法的心理、态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也经常有继承性。
法的继承性与法的阶级性不是完全对立的,它们反映的是
法的历史类型变更过程中的两个不同方面。法的阶级性指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社会政治内容、阶级本质上的根本区别,在这方面是不存在继承的;而法的继承性指的是不同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内容、技术内容方面的历史联系,在这方面根据新的社会需要和执政阶级的利益是可以继承的。因此,既不能因为法的阶级性否定法的继承性,也不能因为法的继承性否定法的阶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