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
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内部各部门职责权限的科学划分,既包括内部各机构的设置和名称,也包括各部门权限的配置。不同国家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差异较大,以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为主要任务的西方国家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通常较为简单,不过各国检察机关一般都设有内部领导决策机构、检察业务机构和检察管理机构三大类内部机构。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拥有的职权较为广泛,因此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较为复杂。我国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厅、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等15个职能部门。与此相适应,地方检察机关一般也设有办公室、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检察技术部门等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