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立的检察机关。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的军职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专门人民检察院还有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立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在各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六个方面:
1.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权力;
2.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的权力;
3.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4。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5.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权力;
6.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
作为我国最高检察机关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除具有以上各项职权以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还拥有检察解释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权、法律案提出权、法律解释要求权、法律审查要求权、引渡请求审查权、限制追诉的承诺权等特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