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一)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组织、管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项事业的最高行政机关。为了完成全国范围内的各项组织管理任务,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等即是这样的部门,并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各部、各委员会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二)各部、各委员会的领导体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部务会议、委务会议、委员会会议是各部、各委员会发挥集体作用的组织。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务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成员组成;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三)各部、各委员会的职权
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包括三个含义:一是各部、各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门的工作;二是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三是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