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政权的含义
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该非确定性宪法规范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纳入了宪法调整的范围。
基层政权这个概念在我国宪法中首次见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又继续沿用。“政权”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权力的统一体。基层政权是相对于其他层次或级别的政权而言,因此基层政权中的“基层”应该同行政区划联系起来,它指的是国家最低的一级行政区划,在城市中包括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在农村则指乡级行政区划。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城市,它指的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它指的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