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所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企业财务公司,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