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因行为表现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是一般主体,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则是特殊主体,即持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