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在证券、期货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证券、期货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以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