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编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又包括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