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诈骗罪不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的,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属于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