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义务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忠诚义务,指管理人在
执行职务时,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
债务人财产和全体
债权人的利益,不欺瞒,不谋私利。
勤勉义务,又称善管义务,指管理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认真、谨慎、合理、高效地处理事务,不疏忽,不懈怠。
2.报告义务。
(1)一般报告义务。这是
法律规定的一般性义务,即未划定范围和指定特殊事项的义务。
破产法第23条规定了管理人向
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义务和列席
债权人会议并报告情况和回答询问的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这是就法律规定的特殊事项报告的义务,
破产法第69条规定了十种重大的
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债权人委员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或者
债权人会议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当报告人
民法院。
3.不辞任义务
为了
保证破产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破产法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
法院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