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管理人的职责

  管理人的职责

摘要

 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
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
破产法在“管理人”一章以外,还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管理人的一些特别职责。其中主要有: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继续履行;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债权申报、调查职工债权和编制债权表;重整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制备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破产宣告后,拟订破产变价方案;拟订和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破产人注销登记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管理人的义务下一篇管理人的资格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