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职责
1.管理人的一般职责。
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的一般职责,包括:接管
债务人的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
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
营业;管理和
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
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
法律程序;提议召开
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的特别职责。
破产法在“管理人”一章以外,还在其他章节中规定了管理人的一些特别职责。其中主要有:决定待履行
合同的解除或
继续履行;对债务人在
破产程序前的不正当财产处分行使
撤销权和追回权;接受
债权申报、调查职工
债权和编制债权表;重整
期间主持债务人营业或者对债务人自行营业进行监督;制备重整计划草案;申请人
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监督
重整计划的执行;在
破产宣告后,拟订
破产变价方案;拟订和
执行破产分配方案;
破产程序终结时,办理
破产人的
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