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法律关系是典型的
票据法律关系,其成立必须具备
票据法律关系的基本当事人,即:
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
1.
汇票的出票人。
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人。出票是最基本的
票据行为,它要求
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
行为能力。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出票人必须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应由其
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人代理。
2.付款人。付款人是指履行汇票支付
责任的人。
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是商品交易活动中接受货物的当事人或与出票人签订
承兑委托协议的银行。
3.收款人。收款人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享有
票据权利的人。任何人都可以
作为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作为商业汇票的收款人则要求较为严格,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只能用于各企业单位之间合法的商品交易活动,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