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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馆长的等级本来是在常投使节制度度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1815年的《维也纳议定书》根据当时的实践把馆长定为大使(含教廷大使)、公使(含教廷公使)和代办三级。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再次重申这三个等级,明确规定为:(甲)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及其他的等级之使馆馆长,(乙)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及教廷公使;(丙)向外交部派遣的代办。由大使担任馆长的使馆称为大使馆,由公使担任的称为公使馆,由代办担任的称为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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