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Science of Law,当代西方
法学派别之一,以强调在适用
法律时应当做出政策选择为特征。创始人是美国的政治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1902—)和
国际法学家迈里斯·麦克杜格尔(Myres Mcdougal,1906—)。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价值体系是从这样一个假设出发的,即一种价值是一种”所期望的事物”。价值体系包括:
权力、启蒙、财富、福利、技能、情爱、尊重和正直。这八种价值是今天被人们广泛认识到的
自由社会中人类尊严的基本价值。它们互相联系、互相渗透,可以适用于所有
理性任务的实行,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无论古代、现代还是当代。其中每一种价值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他们认为,法律是一种权力价值的形式,而且是社会中权力决策的总和。对于正式制裁机构制定决策这一
法律程序来说,根本的是要有一种
保证这些决策得以
执行的有效手段。由此所产生的一系列决策,其目的是增进社会和
国家的价值。这样,法律就被
视为制定决策的过程,而不是“规则体”即规范的总和。麦克杜格尔认为,能使决策同那种保证这些决策得以执行的有效控制相结合的正式认可的权力,乃是法律作用的实质所在。正式权力同有效控制的这种结合,产生了大量的
决定,而这些决定的目的在于促进与社会期望相一致的社会价值。社会成员应该参与价值的分配与享受,或换句话说,法律调整和审判的目的就是促进人们之间更为广泛地分享价值。他们构想的法律控制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世界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
民主地分配价值得以鼓励和促进,一切资源都得以被最大限度地利用,保护个人的尊严被认为是社会政策的最高目标。法律决策应当被看成是社会进程中价值改变的突然
事件的反应,应当对所选择的解决方法给总的社会模式带来的影响进行“目标思考”和功能考虑,并用之代替对规则的定义和方向的强调。法学理论应当被归结为象征的符号性的作用,它们的作用就是为
使用者的总政策服务。应当避免法律和政策之间明显的不同。麦克杜格尔认为,法律规则,无论是从习惯、惯例还是根据其他什么派生出来的,它们在特定
案件中的每次适用,事实上都要求进
行政策选择。虽然审判机关可以从过去的审判经验中寻求指导,但是它们却应当永远把目标集中在其决策对社会的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影响上。麦克杜格尔和拉斯韦尔认为,这样一种侧重未来的决策过程的方法比传统理论的机械方法要优越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