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ory of Normative Liability,
大陆法系刑法学关于
责任(罪责)本质的一种理论。认为责任不单纯是
行为人对
危害结果有认识或已认识其可能性的心理
状态本身,而是心理状态与规范(以社会生活准则实行价值判断)相结合的关系。责任的本质是从规范的立场对故意或
过失的心理状态施加责难的可能性。提出责任要素,既包括
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还存在第三个要素,即在具体情况下存在期待行为人遵守规范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换言之,如果没有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
期待可能性,固不存在责任;即使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期待其作出合法的意思
决定是不可能的,
法律对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不能加以指责,因而可以阻却责任。此说以期待可能性
作为责任的基础,认为存在期待可能性,才可以对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进行谴责,故又称期待可能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