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bability of Anticipation,指对某一
行为追究
刑事责任,必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考察是否有期待行为人不作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换言之,对行为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犯罪行为,不宜加以谴责非难,故可否定或减轻其刑事
责任;反之,行为人在可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必须对其进行谴责与非难,追究刑事责任。此说源于德国1897年的“癖马案”。
被告系一驭者,其所驾驭的马车,双匹马中有一匹系有怪癖之劣马,即“绕缰之马”,为此他多次向主人请求换马,但主人始终不允,被告迫于生活,仍驾驭如故。一日该马癖性发作,马车失控,将行人撞伤 。此案以
过失伤害罪
起诉,经德国最高
法院审理认为,不可能期待被告不顾自己职位之得失,而违抗雇主命令拒绝驾驭此劣马,过失在于雇主而不是驭者,故判决被告无罪。期待可能性说经学者研讨修正,在德日
刑法学界已被普遍采纳,在实务(判例)上亦得到运用。至于期待可能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一般认为,“期待不可能”是阻却责任的事由,而被告具备
责任能力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通常即可
推定为有期待其不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而肯定其责任。但如果被告能
证明其是不得已而为之(即期待不可能),则可
作为阻却责任的原因。前者为原则,后者为例外的特殊情形。对期待可能性说的适用范围,一般主张应限于
刑法上有阻却或减轻责任事由的规定,如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等。只有出现很罕见的特殊情况时,才可以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责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