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onsible,又称“罪责”。指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责任能力和
违法的心理
状态,方可对其实施的
危害行为加以非难和谴责。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
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它反映西方刑法理论对
定罪的
标准从客观主义转向主观主义,从
违法行为移向行为人的发展过程。提出不得以客观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
作为追究
刑事责任的惟一标准,主张“无
责任则无
刑罚”的刑法原则,责任是科刑的前提。有责性的
条件是:(1)责任能力,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主体具有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情况,如
未成年人、心神丧失者、精神耗弱者、
聋哑人等,刑法一般均设有减免处罚的规定。(2)责任意思,指行为人行为时的违法心理状态,如故意、
过失、认识
错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