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mmatical Interpretation,从语词字面含义的角度对
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方法。包括普通含义解释和专门含义解释两种。按照普通含义的
解释方法,如果
法律规定所用的是普通语词或词组,而且其含义在普通语言中是明白的,那么除非有充分理由作出其他不同解释,就应当以普通说话者的理解为
标准作出解释;如果可供选择的普通含义不止一个,那么在解释中应该优先考虑和采用相对比较明显的普通含义——最常见的是运用下面所说的上下文和谐的方法,指明哪一种含义最为适当。按照专门含义的解释方法,如果法律规定所用的是专门语词或词组,或者具有专门含义的普通语词或词组,那么就应该从专门含义的角度进行解释。人类活动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它既可能是日常生活领域,也可能是专门领域的专门活动。当人们从事专门活动时,他们往往
使用各种专门语言,或者在所用语言的专门意义上进行交流。专门语词或词组即通常所说的专门术语,它既可能是专门的法律术语,如
无罪推定、
法定代理、
遗嘱继承、
诉讼当事人等,也可能是非法律的专门术语。语词或词组是不是具有专门性,是不是在专门的意义上被使用,通常可以根据它所在的上下文、它在法律中使用的历史来确定。专门法律术语的标准含义,通常可以由经过法律训练者来识别,但是,这种术语的相关历史也可以是
决定性的。非法律专门术语的标准含义,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不是明显的,如果是后者,就需要诉诸某种事实
证明。在
法律解释实践中,语义解释方法最具有决定性,使用的范围也最为广泛。之所以如此,可有不同层次的原因,仅从法律规定与语言的关系来看:法律条文由语词构成,要解释条文就必须诉诸语词,由于法律条文以普通语词或专门语词写成,解释者诉诸于这些语词的标准含义就可想而知;同时,语言是交流的工具,语词的标准含义是由人们使用语言的习惯决定的,可以认为,
立法者在选择法律用词时同样也遵循语言习惯。当然,语言习惯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语义方法的不确定,但是,在法律解释中利用这种变化,也可以使法律适应时代变化。使用语义方法需要有关材料,这种材料主要由有关的法律条文以及关于语言使用习惯或其他相关语言背景的材料所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