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kyo Trial,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5月至1948年11月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东京对日本
战争罪犯的审判。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根据1945年12月莫斯科会议
决定,公布《远东国际军事
法庭宪章》(1946年4月26日修正)。宪章规定,由美、中、英、苏、法、澳、加拿大、荷、新西兰、印度、菲律宾等11个
国家各派
法官1人,组成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各派检察官1人,组成检察官委员会。中
国籍法官为梅汝,检察官为向哲。根据宪章规定,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犯有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日本主要战犯,这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
管辖权是一致的。法庭判处东条英机、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松井石根、土肥原贤二、木村兵太郎、武藤章7人绞刑(1948年12月22日
执行),16人
无期徒刑,2人
有期徒刑。与
纽伦堡审判一样,东京审判对确立
战争犯罪的国际
责任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