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l,中国古代关于犯人及其家属在得到判决后一定时期内得提起
申诉,要求
重审的制度。乞鞫须在判决宣读以后才
受理。《
周礼·秋官·朝士》:“凡士之治有
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秦简·
法律答问》:“以乞鞫及为人乞鞫者,狱已断乃听,且未断犹听也?狱断乃听之。"汉时乞鞫的
期限,是
宣判后3个月内。对《周礼·秋官·朝士》上述引文,汉郑司农注:“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曹魏时废除秦汉时准许犯人家属乞鞫的制度。《晋书·
刑法志》引《魏
新律序》:“二岁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制。”唐律对犯人家属只告示
罪名,不许犯人家属乞鞫。明清律亦同,并规定:“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辨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