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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复奏制

摘要

中国古代死刑判决须报经中央司法机关和皇帝批准方可执行的制度。北魏时始立死刑复奏制。《魏书·刑罚志》:“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唐代加以完善。《唐六典》卷六“刑部”:”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复。”并详定对于恶逆等特定死罪适用”一复奏”,京师以外者,适用”三复奏”,在京者适用”五复奏”。明、清沿用。《明史·刑法志》:“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清顺治十年(1653年),朝审实行三复奏;雍正二年(1724年)秋审由法司三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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