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立嗣

  立嗣

摘要

Adopt a Relative Son as the Heir for Succession of Family Line,指无子的人为了传宗接代,将他人的儿子立为自己的嗣子。又称“过继”。中国古代实行的宗法制度在继承方面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允许无子者在与自己同姓同宗同辈分的男系亲属中,收养其子作为自己的儿子,以弥补自己没有儿子延续祖宗香火的缺陷,使无子者后继有人。立嗣的主要内容有:(1)男子无男性后代的才能立嗣;(2)所立的嗣子必须为同姓同宗辈分相当的后代,禁止立异姓为嗣,也不得立女性为嗣;(3)嗣子与嗣父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与嗣父母的亲属间也产生亲属关系;(4)嗣父母与嗣子的关系允许解除,称为“退继”。新中国成立以后,彻底废除了以继承宗祧为目的的立嗣制度。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立决下一篇章太炎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